近日,自治区民政厅颁布《西藏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服务对象、职能和内容、运行管理等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将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作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服务对象。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职能是做好服务对象关爱保护、建立服务对象关爱保护档案、对监护人或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定期随访监护情况、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
《管理办法》要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健康、法律援助、教育培训、临时监护和短期生活照料、寻亲等方面的服务。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服务对象开展照料服务、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记者 袁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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