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4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及说明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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