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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2021〕501号

发布时间:2021-08-04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庞惠党

  性别

  男

  民族

  壮

  出生日期

  1968.05.16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南宁市*****************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

  

  2021年7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经开区吴圩镇美志村附近村道上,检查发现庞惠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湘07-M1578拖拉机上路行驶。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7项关于“违法行为:驾驶未按要求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农业机械;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的且未造成事故的,裁量幅度: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号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冯亮京

  

  蒙华清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7月30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095

  20010019045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25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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