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 填报日期:2021年5月28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日期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涡农(种子)罚〔2021〕1号 | 涡阳县西阳镇xx化肥门市部经营假种子案 | 涡阳县西阳镇xx化肥门市部 | 蔺XX | 2021年3月23日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督查支队组织各区 县农资市场互查,对涡阳县西阳镇xx化肥门市部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2021年4月28日经涡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一)项(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涉嫌经营假种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给予一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当事人持本决定书申请延期至3月31日前主动履行到徽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加罚罚款数额的3% | 农业农村局2021年5月17日 | ||
2 | 涡农渔政罚〔2021〕11号 | 关于李某涉嫌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案 | 李某 | 李某 | 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62千克,当事人李根当场无法提供任何与捕捞相关的手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要求当事人李根立即停止无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对查获捕捞渔获物62千克当场进行放流,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4000元罚款。 | 当事人持本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银行涡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加罚罚款数额的9% |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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